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,提高政府采购质效,深圳市财政局近日研究起草了《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列入该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,于9月18日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。
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,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,规范政府采购活动,提高政府采购质效,深圳市财政局近日研究起草了《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和起草说明。
《实施办法》研究制定工作已纳入深圳市财政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,根据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《广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《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《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》要求,深圳市财政局拟就《实施办法》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。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《实施办法》的内容进行听证,时间为9月18日(星期三)14:30-17:30。
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市、区财政部门在履行代理机构监管职责过程中,依职权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将失信信息记入代理机构诚信档案,依法对代理机构失信信息进行公示、修复,并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结果运用等工作。代理机构失信信息包括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信息。
代理机构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,受到市、区财政部门单处或并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,或者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行政处罚的,属于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,由市、区财政部门依职权记入代理机构诚信档案: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;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;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;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;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;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;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;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,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;未按照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;索取、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;阻碍、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;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。
代理机构违反其他政府采购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等,受到市、区财政部门通报批评、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的,属于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失信信息,由市、区财政部门依职权记入代理机构诚信档案。
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前,应当通过“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-诚信档案专栏”查询代理机构失信信息,查询结果作为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。代理机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,采购人不得委托该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。